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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-4 学生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追究包括哪些内容?

来源:时间:2012-04-18 10:39 分享至:

       违反教育法的表现:

1、    义务教育阶段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,承担行政法律责任。

作为未成年人,适龄儿童、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责任,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。

   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。由教育行政部分追究其法律责任,可以给予限期改正、罚款等行政处罚,并可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

2、    在国家教育开始中作弊,承担行政法律责任。

《教育法》第79条规定: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,由教育行政部分宣布考试无效。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第387条规定: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、传递、抄袭、换卷、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,省考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取消考试成绩、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。”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上述违法行为的,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退回招收的学员。

考生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上述行为,市委行政违法。

3、    寻衅滋事、严重破环学校教育秩序,视情节承担行政、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。

《教育法》第72条规定:“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只需或者破环校舍、场地及其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,有的部分是学生,包括学生家长。因故到学校寻衅滋事,学生结伙斗殴,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妨碍,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,学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执法。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,属于行政违法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情节严重者,触犯刑法,则由审判机关给予刑罚。其涉及侵犯他人人身全活财产权的,如对教师、同学造成人身伤害,对学校或师生财物造成损坏的,还需承担民事责任。学生的违法行为同时需要承担二种以上法律责任的,不能相互抵消。

4、    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,承担民事法律责任。

中小学生课间或课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,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玩耍或无意之中击伤对方,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,在这种情况下,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,对被伤害者基于民事赔偿。